师范生如何考取教师资格证

feion1992024-07-24  2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具备符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三)符合以下学历条件  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生须具备相应的高等教育学历,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历认证结果为准,报考前请自行查询,学历认证结果不通过的,将无法进行认定。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特别强调:其他大专以下学历(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中专学历等)不符合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四)考生类别  1.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报名条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五年一贯制、“3+2”、普通类两年制、三年制)毕业班学生、普通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专升本三年级及以上学生、河南省内幼儿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三年级学生,其他年级的学生不得报考,否则资格认定无法通过,或事后查实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在读研究生不受年级限制,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省辖市报考。  特别强调:以上考生报考类别应具备学历条件须与本人毕业时取得的学历层次相适应,如不按要求的条件报名考试,造成面试审核无法通过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2.非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报名条件:具有河南户籍或持有效期内的河南省居住证,并取得相应学历的, 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申领地的省辖市报考。  3.港澳台居民报名条件:在河南省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报考,其他报名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我省其他考生相同。  (五)报名受限条件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加试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教师证全国通用,不管你哪里任教,这个证都没有问题。教师资格证只是从业证书,只要你能通过三门考试,就可以得到你想要的专业资格证书。

具体的申报要求:

1.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要求二级乙等以上。

2.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省教育厅部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合格。

3.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面试、试讲。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报名需要学历证、身份证、照片。

6.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是肯定无法取得正式编制的。

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过程称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简称“认定机构”)。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其中港澳居民和台湾同胞暂不能申请认定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之外的其他六类教师资格)。获得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包括:1.学历合格。2.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3.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包括笔试和面试)或符合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4.体格检查合格。5.思想品德鉴定合格。上述五项条件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历合格

国家规定,各类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分别为:

1.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2.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3.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具有特殊技艺者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此项规定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不适用于其他种类教师资格;

6.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注意:部分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简称“国考”)改革的省份提高了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教师资格种类的合格学历要求。所以,在这些省份,合格学历标准以本省份国考改革的文件或公告为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还未取得学历证书的,按当地通知或公告的要求申请认定。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含)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少数方言复杂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以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普通话的相关政策可访问“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加以了解。普通话测试站请到各认定机构工作网站查询,或查找各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网站。

(三)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或符合直接认定政策

目前教师资格考试分为国考和省考两种形式,已经有28个省份实行了国考,只有内蒙古、新疆、新疆兵团和西藏四个省份没有实行国考,仍沿用自治区和兵团原有的考试模式。

1. 国考省份的政策

国考的相关政策和考试安排请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进行查阅。原省考成绩有效期及过渡办法,请参阅本省份的改革文件、实施细则、政策解答等。

国考省份中,该省份实行国考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教师硕士,简称“师范生”)是否继续执行师范生直接认定政策,以该省份的国考改革文件或公告为准,如无特别说明,一般改革前入学的师范生仍实行直接认定政策,但前提是拟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须与所就读的师范专业相同。

2. 非国考省份的政策

内蒙古、新疆、新疆兵团和西藏四省份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简称“非师范生”)和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按本省份的要求参加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并合格。教师资格考试多在申请认定前3~6个月举行,请提前向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了解考试政策和考试安排。其联系方式可查看本网站“各省份认定工作网站”和“联系电话”栏目。

这四个省份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凭毕业证书或学业成绩单(仅限应届毕业生)、教育实习成绩等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对应的教师资格,拟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对应的,须参加相应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试。

(四)体检合格

身体检查应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在各地发布的当年认定工作通知中,都会将体检医院、体检要求等给予说明。

体检标准、办法和体检项目等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流程

(一)了解认定政策和认定时间安排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提前向拟申请认定的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其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和相关政策要求(如何确定哪个认定机构为“拟申请认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请参见另一常见问题“在哪儿、向什么部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各认定机构会提前公布认定流程和条件,请您访问该认定机构工作网站、关注当地有关媒体或关注学校通知,以了解相关信息,例如:哪些人员可以申请、需要具备的条件、何时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何时网上报名、您应选择哪个现场确认点、何时现场确认、提交什么材料等。

本网站“资格认定”栏目一般会转载各省份认定工作总体安排,可供参考。

(二)认定申请网上报名

在拟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其公布的网址进行认定申请报名。

注意: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报名时,切勿点击“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

(三)进行现场确认

根据网上报名时所选择的认定机构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到所属确认点提交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四)现场确认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申报后下载打印并签名);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提供学业成绩单);

(4)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及其他证明材料;

(7)非师范生提供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成绩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需要提供师范生身份证明(具体要求按各认定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8)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等待认定结果

现场确认并提交相应材料后,请耐心等待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结果(内蒙古、新疆、新疆兵团和西藏四省份的非师范生以及各省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生在现场确认后还需要参加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试)。等待时间一般为1~2个月。认定合格的,根据认定机构的通知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注意: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即使因审核疏漏通过了认定,其取得的教师资格也无效。涉及弄虚作假、取教师资格的,按《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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