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考人员基本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③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④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方可报考。2.属地管理要求:申请人应在户籍关系或学籍关系(在校生)或居住证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3.在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自愿原则,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4.学历要求:①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或者其它中等专(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②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或者其它中等专(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③报考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④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⑤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以上是“甘肃省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的全部解答。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一)报考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5.相应类别笔试科目全部合格并在有效期(2年)之内。
(二)学历要求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者其他具备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教育类“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甘肃省具备中等学历层次教育类“学前教育”专业办学资质学校名单附件1);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报考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在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自愿原则,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四)其它否决条件
1.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2.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3.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4.不符合报考条件投机报考的,后果自负(后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因投机报考所取得的考试成绩无效)。
(五)属地管理要求申请人应在户籍关系或人事关系或学籍关系(在校生)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精神,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具体属地管理要求,按当地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报名实施方案执行。
教师资格证怎么考需要的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2、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4、考生应在户籍、学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市州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及其毕业前一年级学生,以及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可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5、在实行全国统考的省市区,改革当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需要考教师资格证,改革前已经入学的不需要考教师资格证。全国统考省市区的情况是:2011年:浙江省、湖北省。2012年增加:河北省、上海市、广西区、海南省。2013年增加:山东省、山西省、贵州省、安徽省。2014年增加:江苏省、陕西省、吉林省。
2015年增加:福建省、北京市、甘肃省、河南省、湖南省、宁夏区、江西省。2016年增加:四川省、重庆市、辽宁省。在非全国统考省,师范生不需要考教师资格证。
6、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下同)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