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报名条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考试: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湖北户籍或居住在湖北的考生应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不得跨地区报考。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可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3.在内地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参加各学段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内地居住所在地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内地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考试所在地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4.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5.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印发的《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音、体、美专业考生公共科目单独编码的通知》精神,自2017年下半年起,对音、体、美专业考生的笔试公共科目一、科目二实行单独编码,考试内容暂与原科目相同。实行单独编码后,音、体、美专业考生在笔试报名时应选报单独编码的公共科目。取得科目201A、202A合格的考生,面试仅限于参加小学类别音、体、美专业科目;取得科目301A、302A合格的考生,面试仅限于参加初中、高中、中职文化课音、体、美专业科目。考生已获得科目201、202、301、302合格成绩,可相应替代科目201A、202A、301A、302A合格成绩;考生已获得科目201A、202A、301A、302A合格成绩,不可替代科目201、202、301、302合格成绩。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增加“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的通知》文件要求,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初中、高中、中职文化课类别面试增设“心理健康教育”“日语”“俄语”学科,以上三个新增学科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结合面试一并考核;小学类别面试增设“心理健康教育”“信息技术”“小学全科”学科。请有意报考上述学科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在笔试报考时选择相应的公共科目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或学信网上学籍报告,在就读院校所在考区报考。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初中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如下:
一、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人应在户籍关系或人事关系或学籍关系(在校生)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条件
1、报考年龄超过18周岁,且没有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2、学历方面要求为大学本科或者更高学历。
3、遵守我国的宪法与法律制度,对教育事业充满热爱,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4、与《教师资格条例》以及《教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保持相符。
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安排:
一、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的三个科目
1、科目一为《综合素质》(中学)主要考查考生职业理念、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文化素养和基本能力。
2、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主要考查考生教育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中学教学、中学生学习心理、中学德育、中学课程、中学生发展心理、中学生心理辅导、中学班级管理与教师心理。
3、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主要考查考生相应学科知识、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和教学评价的内容。
二、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时间安排
1、笔试时间
上半年笔试为3月11日,下半年笔试为9月16日。
2、面试时间
上半年面试时间为5月13日至14日,下半年面试时间为12月9日至10日。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等。黄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条件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 (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要求及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申请参加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参加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参加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注:各地报考学历要求请以当地最新报名公告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