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需要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一级建造师每年需要进行继续教育。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必须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方可申请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没有取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扩展资料:继续教育的方式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不需要了。2015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所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暂停举办培训班,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组织培训。在此日期前举办的培训班可按原计划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