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这个条款,也不算是不公平条款。所以这个制度虽然不一定合理,但是合法。要求你退还4万元奖金,那么这个就不是奖金,当初扣税也就不应该扣。因为这显然不属于当时的收入,不应该计提个税。按照财税制度,你这个属于保证金一类,只有协议完成,这个才算税,否则不扣税。你的个人所得所应该是公司代扣代缴的吧,如果是这样,那么你退回去的只需要退你实际到手的钱即可,不需要再补齐40000(因为当时你拿到钱的时候,实际上合同并没有完成,类似于保证金,没完成“交易”是不需要扣税的,公司显然也不会先交税,如果他们交了,那是他们自己财务上的错误,与你无关)。而如果你是自己申报的个税,那就没办法了,你得补齐4万。
如果员工没有履行劳动合同,自动的离职公司是有权利要求员工退回已经发放的奖金的
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不需要退回。
这个看单位和情况,有的是不要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