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feion1992024-07-27  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第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包括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理单位受业主或建设单位(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取得《监理许可证书》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第四条 国内各投资渠道的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委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第五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和电力工业部颁布的有关的政策、法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第二章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第六条 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二)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组织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第七条 各地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所辖范围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注册管理;  (四)组织、监督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的实施;  (五)组织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第三章 监理单位及监理业务第八条 监理单位都必须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第九条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可以由委托方指名委托,或者由委托方通过招标方式择优委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委托方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或部分内容进行监理,或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对不同业务内容分别监理。第十条 委托方必须与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委托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工程对象、双方义务和权利、监理酬金、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所承接的监理业务,经签约后,不得擅自转让、分包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监理。如确需分包需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并签订分包合同。第十二条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理主要业务内容:  (一)前期阶段  1.预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2.审查或编制勘测设计单位招标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  3.预审查预初步设计(或概念设计);  4.审查或编制主设备招标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  5.预审查初步设计。  (二)建设阶段  设计监理  1.编制施工图交付进度,监督、协调实施;  2.审查施工设计;  3.审查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施工、调试监理  1.审查或编制施工单位、调试单位招标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  2.审查或编制辅机招标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  3.编制或审查I级进度计划;监督或组织、协调施工、调试各级进度计划的实施;  4.组织或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施工组织设计及调试大纲、试运方案审查;  5.审查承建单位质保手册,监督实施;  6.检查验收重要分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  7.参与对分部试运及整套启动的验收;  8.审核资金计划,检查、分析资金使用情况,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9.审查工程结算。  (三)后期阶段  1.复核工程竣工决算;  2.进行后评估。

法律分析:我国最新的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术语;第三部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第四部分,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第五部分,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第六部分,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第七部分,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第八部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以及最后的相关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1 总则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合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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